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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图书馆多媒体报告厅对外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图书馆资产管理,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规范多媒体报告厅对外租赁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媒体报告厅是图书馆开展业务的必要功能室,在馆内业务开展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可对外租赁。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多媒体报告厅 第四条 多媒体报告厅对外租赁的对象主要指需要在我馆开展面向社会人员的培训、会议、演出、讲座、比赛等活动的馆外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多媒体报告厅对外租赁遵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要强化责任意识,保证租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多媒体报告厅的审批工作,技术科负责多媒体报告厅的管理工作,财务室负责多媒体报告厅的收费工作,物业安保人员负责多媒体报告厅的安全保卫工作、租赁期间秩序的维护、水电保障及设施及时检查维修工作,物业保洁人员负责多媒体报告厅租赁前后的保洁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有关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先申请后缴费再使用的租赁程序,同时做好资产使用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多媒体报告厅对外租赁按照“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履行审批手续。租赁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图书馆提出书面租赁申请,大型活动租用须提前两周提出申请。租赁方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个人可免)、活动计划书(演出节目单等)和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绩溪县图书馆多媒体报告厅租赁申请表》。 第九条 办公室对租用方的资质、活动目的、活动性质、活动时间等进行严格审查后,提出租用意见,同意租用后报分管审批,并报单位负责人签订《租赁协议书》,同时报物业进行安保备案。 第十条 特殊时期或敏感性活动租赁多媒体报告厅,图书馆须报局党组,经党组研究审批后方可对外租用。 第五章 场地的使用 第十一条 租用方租用报告厅须缴纳使用费。共建单位及特殊情况经馆务会研究后可适当减免使用费。 第十二条 图书馆因自身业务需求开展的活动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租用方凭审批通过后的《绩溪县图书馆多媒体报告厅租赁申请表》和《租赁协议书》到财务室缴纳有关费用,取得缴款收据。其他部门凭收据做好场地的租用事宜。 第十四条 多媒体报告厅租用的经费收支由财务室核算,接受财政局非税部门的统一管理,因租用活动产生的保洁费、安保人员的加班费由租用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第六章 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各科室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加强管理,保证租用方开展活动时,不影响图书馆公务和业务活动的开展。对不按规定办理相关租用手续,擅自租用场地的,一经查实,除补交租用相关费用外,还将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租用方不得利用报告厅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图书馆规章制度的活动。如有违反,报文旅局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租用方从事的活动与申请表登记内容不符或将场地转租他人(或单位)使用的,图书馆将终止租用,场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租用方因使用不当发生安全事故,由租用方自行负责。因使用不当造成租用场地设施损坏,由租用方负责赔偿,赔偿金额由图书馆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租用方如变更使用时间,一般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图书馆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图书馆业务开展的前提下可予调整。租用双方中的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赔偿对方5%的违约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办公室负责解释。
绩溪县图书馆 2019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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